定点医疗机构也叫定点医院,是指经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每个统筹区的定点医疗机构都在一家以上。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或多家看病就医,否则,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能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
定点药店即定点零售药店,是指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合同,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零售药店。所谓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该医院大夫开具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因此,基本医保的参保人不仅要在定点医院就医、购药,而且还只能到定点零售药店持处方购药,所产生的费用才能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